現時各國(或地區)為了保存國家文獻(或地方文獻),規定國內(或區內)書刊出版品(包括影音資料及電子資源)於發行時,須送存一份或數份至該國國家圖書館或該地中央圖書館典藏,此即所謂法定收藏 (Legal Deposit)制度(又名法定呈繳制度或法定送存制度)。而經由法定收藏制度,國家圖書館或中央圖書館得以完整地、有系統地收集該國當代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發展紀錄,再據以整理編製目錄,提供研究利用。
澳門公共圖書館管理廳轄下澳門國際標準書號中心遵照第10/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89/M號法令授權執行《法定收藏制度》,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版的作品,不論其形式、類別、複製方式,以及作為銷售或免費派發,均為法定收藏的對象。同時,必須收藏的對象尤指以印刷形式或電子形式製成的圖書、期刊、地圖資料、節目表、展覽會場刊、明信片、郵品、海報、多媒體資料及縮微資料等,以完整保存屬公共文化財產的所有本地出版資料。
法定收藏的目的為:
- 對在澳門發行的一切刊物的收集加以組織及保存。
- 製作及宣傳常用書刊的目錄。
- 統計在澳門地區出版之刊物。
- 豐富澳門中央圖書館的藏書量。
法定收藏之意義為完整收集與典藏本地文獻,並將這些本地文化、記憶、歷史等資料提供研究和利用,同時也保留重要的文化財產。
根據《法定收藏制度》第三條之規定:
- 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版的作品,不論其形式、類別、複製方式,以及作為銷售或免費派發,均為法定收藏的對象。
- 必須收藏的對象尤指以印刷形式或電子形式製成的圖書、期刊、地圖資料、節目表、展覽會場刊、明信片、郵品、海報、多媒體資料及縮微資料等。
- 上款所指必須收藏的對象,不包括名片、信件、有印記的封套、商業發票、有價證券、標籤、標紙、月曆、填色畫冊、代用券、商業印刷品及與該等同類的其他資料。
有關收藏對象的常見疑問:
1. 各類宣傳類的印刷/電子出版物如 海報、小冊子、章程、宣傳單張及網站的宣傳短片,是否屬收藏對象?
: 是(海報、小冊子、章程、宣傳單張屬於出版物),如上述出版物存在紙質版本及電子版本,並存在出版的事實,兩個版本都需要提交。此外,宣傳短片如果只在網上播放,就不需要提交。但如果宣傳短片制作成光碟、USB 盤等給公眾使用,或在局方網站設有出版下載區供公眾下載者,由於已存在出版的事實,就需要提交。
2. 各類僅在網站公佈的報告如 活動報告、研究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及諮詢文本及其總結報告等,是否屬收藏對象;
: 是 (綱站供讀者下載的報告由於已存在出版的事實,一般視為電子出版,需要提交)
3. 各類刊登於報章內的廣告及新聞報導及圖文包,是否屬收藏對象?
: 否(不是直接收藏對象,會通過報社提交的報紙類法定收藏來接收) 。但如果圖文包印刷成小冊子派發,或PDF檔在網站供市民下載者由於已存在出版的事實,就需要提交。
4. 定期於網站公佈的各類統計數據及其他資料,是否屬收藏對象?
: 如果只是在網頁內公佈的統計資料或動態資料,沒有編輯成出版物,故只是資料公佈網頁,一般不屬於電子出版,但如果政府網站供市民下載閱讀的文獻電子檔(一般是PDF格式),就屬於電子出版,就需要提交。但一般網站內的網路文獻、個人數位文件檔案、電子佈告欄、電子郵件、電子廣告促銷資料及其他通信聯繫之文件、各類軟體、搜尋引擎、線上電腦遊戲、線上資料庫就不屬於電子出版。科技及其應用正在不斷改變出版的形式,有需要時可聯絡本中心。
5. 透過其他途徑 如 微信、臉書或小程式等 向公眾發佈的具宣導或事務性質的文稿,是否屬收藏對象?
: 否(內容一般屬通訊或廣播類,但如果這些通訊程序內設立專門供市民下載閱讀或出版銷售的區域內的文獻電子檔(一般是PDF格式),情況就會像網站一樣,因為已存在出版的事實,只是在不同平台上進行,就需要提交。科技及其應用正在不斷改變出版的形式,有需要時可聯絡本中心。
出版品為電子書,且有出版之事實,根據《法定收藏制度》規定應提交法定收藏。
但下列線上出版品不納入送存範圍:網路文獻、個人數位文件檔案、電子佈告欄、電子郵件、電子廣告促銷資料及其他通信聯繫之文件、各類軟體、搜尋引擎、線上電腦遊戲、線上資料庫。
根據《法定收藏制度》第五條之規定:
- 為適用上述第三條的規定,住所或總辦事處設於澳門的自然人、法人或出版社,不論其是否為擬送繳作品的作者,均視為送繳人。
- 倘為電影作品,其製作者有責任將其作品送交作法定收藏。
- 以印刷形式出版的紙本出版品或有載體之電子出版品在出版後五天內,將兩份出版品送交給以下收件地址。提交前請到本中心網頁下載"出版物送存清單",填妥清單後與出版品一併提交,包裝袋請標示 "法定收藏本",交件地址和時間列下:
法定收藏收件地點
(任選其一)地址 服務時間
(澳門特區政府公眾假期除外)電話 澳門中央圖書館 荷蘭園大馬路 89號A-B 星期一
14:00 - 24:00星期二至日
8:00 - 24:008598 6600 氹仔圖書館 氹仔成都街中央公園地庫1層
星期一
14:00 - 24:00星期二至日
8:00 - 24:00澳門國際標準書號中心 崗頂前地3號何東圖書館新大樓2樓 星期一至四9:00 - 17:45
星期五9:00 - 17:30如選擇以郵寄方式送繳,兩公斤重以下的法定收藏本可獲豁免郵費,但必須標明送交“澳門中央圖書館 - 法定收藏本”字樣。 - 電子書請先以光碟形式適當儲存,再以上述第一點內建議的方式進行送存。
根據第7/90/M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結合第72/89/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第10/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所有定期或非定期出版之刊物,其出版人、社長或送繳責任人,須於刊物出版後五天內,送交或郵寄兩份給澳門國際標準書號中心作法定收藏之用;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送繳人,可被罰款200至2,000澳門幣。
提交前請到本中心網頁下載"出版物送存清單",填妥清單後與出版品一併提交,本中心收到之出版品,待完成點收及登記後,可在上述清單內簽收。
對於沒有按照上述第七條的規定和期限,送交應作法定收藏的刊物樣本的出版社或從事同類活動的機構,將被處以200至2,000澳門幣之罰款。詳細罰則請參閱《法定收藏制度》第八條之相關規定 。
ISBN、ISSN及ISRC是因應圖書、期刊及影音資料之出版、管理需要,並便於國際間出版品的交流與統計之用,澳門為出版自由地區,對申請上述ISBN/ISSN/ISRC並無強制規定,因此,根據《法定收藏制度》第三條之規定,若有出版事實即應依法提交法定收藏。
出版品送繳後,本館會將之納入館藏,並會儘快完成編目作業,供市民查閱。
一般分配情況如下:第一本為永久典藏,不能外借;第二本存放在澳門資料室供館內閱覽。
- 可獲永久保存:出版品獲得妥善典藏,出版人的心血可完整及有系統的永久留存;
- 提高利用率:出版品可透過澳門公共圖書館作為平台,提高利用率;
- 有助宣傳推廣:世界各地的讀者,可透過本館館藏目錄,或其他圖書館與本館之聯合目錄檢索,查檢有關的出版品,有助於出版品的宣傳及推廣。
按照《法定收藏制度》(1989年10月31日第72/89/M號法令)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所有刊物應在首頁背面或代替首頁的另一頁,最後一頁或其他適當的地方標明:
a. 政府或私人出版機構的名稱(名稱必須與商業或非牟利社團登記證明文件上之名稱完全相同);
b. 出版的地點和日期(指出版機構的所在地及圖書確實的出版年月);
c. 印刷廠或印務工場或印製機構的名稱;
d. 印製的地點和日期(指印刷機構的所在地及圖書印刷的年月)。
按照《法定收藏制度》(1989年10月31日第72/89/M號法令)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缺少上述任何部分,將處以150至1,500澳門幣之罰款。
本館將會以如下原則處理:
1.依據本館館藏發展目的決定贈書之收受及處理。
2.已納入館藏且有多個複本或不符合館藏發展目的者,將不予入藏並按館方政策處理,恕不另行通知。
3.按照圖書館館藏發展目的、轄下各分館的館藏空間、館藏特色及主要服務對象來分配上架,故建議除法定收藏的2本外,贈送數量上限為8本。
4.不接受出版超過一年的期刊。
停刊聲明
茲通知公共圖書館管理廳,本XXXX出版發行之期刊:
序號 |
期刊名稱 |
ISSN號 |
|
XXXX |
如無ISSN編號則無需填寫 |
上述期刊已於XXXX年XX月XX日停刊,第XX期為該期刊的最後一期。
......
特此通知!
機構名稱:XXXXX(簽名及蓋印)
202X年XX月XX日
機構負責人簽名及蓋印後請影印並將圖像電郵到本中心 : isbn@icm.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