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由於澳門並沒有設立ISRC地區中心來負責處理本澳的代碼編配工作,持有效登記證明文件的本澳出版者(機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版非教育性的錄音、錄像品,而該作品尚未獲配國際標準錄音錄像資料代碼(ISRC),可親臨澳門國際標準書號中心辦理ISRC的代辦申請手續。
2. ISRC適用範圍
1) 錄音資料:包括音樂性資料(含歌曲、演奏、戲曲、宗教音樂、大自然聲音等)、故事、相聲、講演、座談等錄音資料。
2) 音樂性錄影資料:包括卡拉OK伴唱、MTV(MV)、演唱會、演奏/音樂會、歌劇、戲曲等以音樂為主軸的錄影資料。
3. 服務結果
成功辦理申請的出版者所獲配的ISRC出版者代碼配號,會收到由澳門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發出的ISRC出版者代碼配號公函。
4. 出版者資料之變更
若出版機構遷往其他地方辦公或須要更新其他資料,必須以書面形式(“出版者資料變更申請表”可於本中心索取或網頁下載)通知澳門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更改資料,並一併提交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已更新之“商業登記證明書”(指商業機構)或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社團修改章程”(指非牟利團體)副本一份,否則,新配號的申請將會暫時停止,直至出版機構補交有關所需的文件,才可恢復申請的資格。
5. ISRC標示位置
出版者在收到登記者代碼後,由出版者針對每首樂曲自行編配ISRC,再將ISRC直接燒錄於產品母帶中,並應標示ISRC於有聲產品的外觀及歌本等印刷品上,以便識別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