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由于澳门并没有设立ISRC地区中心来负责处理本澳的代码编配工作,持有效登记证明文件的本澳出版者(机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版非教育性的录音、录像品,而该作品尚未获配国际标准录音录像资料代码(ISRC),可亲临澳门国际标准书号中心办理ISRC的代办申请手续。

2. ISRC适用范围

1) 录音资料:包括音乐性资料(含歌曲、演奏、戏曲、宗教音乐、大自然声音等)、故事、相声、讲演、座谈等录音资料。

2) 音乐性录影资料:包括卡拉OK伴唱、MTV(MV)、演唱会、演奏/音乐会、歌剧、戏曲等以音乐为主轴的录影资料。

3. 服务结果

成功办理申请的出版者所获配的ISRC出版者代码配号,会收到由澳门国际标准书号中心发出的ISRC出版者代码配号公函。

4. 出版者资料之变更
 若出版机构迁往其他地方办公或须要更新其他资料,必须以书面形式(“出版者资料变更申请表”可于本中心索取或网页下载)通知澳门国际标准书号中心更改资料,并一并提交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已更新之“商业登记证明书”(指商业机构)或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的“社团修改章程”(指非牟利团体)副本一份,否则,新配号的申请将会暂时停止,直至出版机构补交有关所需的文件,才可恢复申请的资格。  

5. ISRC标示位置

出版者在收到登记者代码后,由出版者针对每首乐曲自行编配ISRC,再将ISRC直接烧录于产品母带中,并应标示ISRC于有声产品的外观及歌本等印刷品上,以便识别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