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类别

●  录音作品

在作品所属的载体类别前加上“×”符号,若作品同时以超过一种载体发行,必须在同一表格上加上“×”符号。

●  录像作品

在作品所属的载体类别前加上“×”符号,若作品同时以超过一种载体发行,必须在同一表格上加上“×”符号。


 

出品人/ 机构资料

●  出品人/机构名称(中文)

出品者如为政府部门,请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架构图的名称填写;学校按教育暨青年局立案的名称填写;商业机构按商业登记的名称填写;民间组织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公证署公告的名称填写。

●  出品人/机构名称(葡文/英文)

按商业登记或公证署登记的葡/英文名称填写,若无登记葡/英文名称,仍须填写出品者经落实确认的葡/英文名称。

●  出品人/机构地址(中文)

按商业登记或公证署登记的中文地址填写。

●  出品人/机构地址(葡文/英文)

按商业登记或公证署登记的葡/英文地址填写。

●  出品人/机构负责人姓名

填写申请机构的负责人姓名,如政府部门的局长、副局长、厅长或处长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或教务/训导处主任;商业机构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民间组织(指非牟利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等。

●  职务

填写负责人的职务名称,如局/副局/厅/处长、校/副校长、教务/训导主任、社/副社长、会/副会/理事/副理事长等。

●  联络人姓名

填写出版机构中负责或最了解录音或录像资料出品状况的人员姓名,而不是负责印刷或不了解出品状况的联络人姓名。

●  手机号码

填写出版机构中负责或最了解录音或录像资料出品状况人员的联络手机号码,必须为澳门地区的手提电话号码,不接受非澳门地区的电话号码。

●  电话

填写出品机构中负责或最了解录音或录像资料出品状况人员的联络电话号码,必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电话号码,不接受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电话号码。

●  电邮地址

填写出品机构的电邮地址,对于使用网上服务的出品者,此电邮会成为网上办理申请程序中本中心联络申请者的主要途径,如有变动请即时更新。同时,该电邮地址将会刊登于澳门国际标准书号中心的《澳门出版者数据库》内。

●  网址

填写出版机构的网址。

●  传真号码

填写出版机构中负责或最了解录音或录像资料出品状况的人员的传真号码,必须为澳门地区的传真号码,不接受非澳门地区的传真号码。

●  发行机构名称(中文)

填写发行机构的中文名称。

●  发行机构名称(葡文/英文)

填写发行机构的葡/英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