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时各国(或地区)为了保存国家文献(或地方文献),规定国内(或区内)书刊出版品(包括影音资料及电子资源)于发行时,须送存一份或数份至该国国家图书馆或该地中央图书馆典藏,此即所谓法定收藏 (Legal Deposit)制度(又名法定呈缴制度或法定送存制度)。而经由法定收藏制度,国家图书馆或中央图书馆得以完整地、有系统地收集该国当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发展纪录,再据以整理编制目录,提供研究利用。
澳门公共图书馆管理厅辖下澳门国际标准书号中心遵照第10/200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72/89/M号法令授权执行《法定收藏制度》,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版的作品,不论其形式、类别、复制方式,以及作为销售或免费派发,均为法定收藏的对象。同时,必须收藏的对象尤指以印刷形式或电子形式制成的图书、期刊、地图资料、节目表、展览会场刊、明信片、邮品、海报、多媒体资料及缩微资料等,以完整保存属公共文化财产的所有本地出版资料。
法定收藏的目的为:
- 对在澳门发行的一切刊物的收集加以组织及保存。
- 制作及宣传常用书刊的目录。
- 统计在澳门地区出版之刊物。
- 丰富澳门中央图书馆的藏书量。
法定收藏之意义为完整收集与典藏本地文献,并将这些本地文化、记忆、歷史等资料提供研究和利用,同时也保留重要的文化财产。
根据《法定收藏制度》第三条之规定:
- 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版的作品,不论其形式、类别、复制方式,以及作为销售或免费派发,均为法定收藏的对象。
- 必须收藏的对象尤指以印刷形式或电子形式制成的图书、期刊、地图资料、节目表、展览会场刊、明信片、邮品、海报、多媒体资料及缩微资料等。
- 上款所指必须收藏的对象,不包括名片、信件、有印记的封套、商业发票、有价证券、标籤、标纸、月历、填色画册、代用券、商业印刷品及与该等同类的其他资料。
有关收藏对象的常见疑问:
1. 各类宣传类的印刷/电子出版物如 海报、小册子、章程、宣传单张及网站的宣传短片,是否属收藏对象?
: 是(海报、小册子、章程、宣传单张属于出版物),如上述出版物存在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并存在出版的事实,两个版本都需要提交。此外,宣传短片如果只在网上播放,就不需要提交。但如果宣传短片制作成光盘、USB 盘等给公众使用,或在局方网站设有出版下载区供公众下载者,由于已存在出版的事实,就需要提交。
2. 各类仅在网站公布的报告如 活动报告、研究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及咨询文本及其总结报告等,是否属收藏对象;
: 是 (纲站供读者下载的报告由于已存在出版的事实,一般视为电子出版,需要提交)
3. 各类刊登于报章内的广告及新闻报导及图文包,是否属收藏对象?
: 否(不是直接收藏对象,会通过报社提交的报纸类法定收藏来接收) 。但如果图文包印刷成小册子派发,或PDF档在网站供市民下载者由于已存在出版的事实,就需要提交。
4. 定期于网站公布的各类统计数据及其他数据,是否属收藏对象?
: 如果只是在网页内公布的统计数据或动态数据,没有编辑成出版物,故只是数据公布网页,一般不属于电子出版,但如果政府网站供市民下载阅读的文献电子文件(一般是PDF格式),就属于电子出版,就需要提交。但一般网站内的网路文献、个人數位文件档案、电子布告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促销资料及其他通信联系之文件、各類软件、搜索引擎、在线计算机游戏、在线资料库就不属于电子出版。科技及其应用正在不断改变出版的形式,有需要时可联络本中心。
5. 透过其他途径 如 微信、脸书或小程序等 向公众发布的具倡导或事务性质的文稿,是否属收藏对象?
: 否(内容一般属通讯或广播类,但如果这些通讯程序内设立专门供市民下载阅读或出版销售的区域内的文献电子文件(一般是PDF格式),情况就会像网站一样,因为已存在出版的事实,只是在不同平台上进行,就需要提交。科技及其应用正在不断改变出版的形式,有需要时可联络本中心。
出版品为电子书,且有出版之事实,根据《法定收藏制度》规定应提交法定收藏。
但下列线上出版品不纳入送存范围:网路文献、个人數位文件档案、电子佈告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促销资料及其他通信联繫之文件、各類软体、搜寻引擎、线上电脑游戏、线上资料库。
根据《法定收藏制度》第五条之规定:
- 为适用上述第三条的规定,住所或总办事处设于澳门的自然人、法人或出版社,不论其是否为拟送缴作品的作者,均视为送缴人。
- 倘为电影作品,其制作者有责任将其作品送交作法定收藏。
- 以印刷形式出版的纸本出版品或有载体之电子出版品在出版后五天内,将两份出版品送交给以下收件地址。提交前请到本中心网页下载"出版物送存列表",填妥列表后与出版品一并提交,包装袋请标示 "法定收藏本",交件地址和时间列下:
法定收藏收件地点
(任选其一)地址 服务时间
(澳门特区政府公众假期除外)电话 澳门中央图书馆 荷兰园大马路 89号A-B 星期一
14:00 - 24:00星期二至日
8:00 - 24:008598 6600 氹仔图书馆 氹仔成都街中央公园地库1层
星期一
14:00 - 24:00星期二至日
8:00 - 24:00澳门国际标准书号中心 岗顶前地3号何东图书馆新大楼2楼 星期一至四9:00 - 17:45
星期五9:00 - 17:30如选择以邮寄方式送缴,两公斤重以下的法定收藏本可获豁免邮费,但必须标明送交“澳门中央图书馆 - 法定收藏本”字样。 - 电子书可选择到本中心网页以上载方式进行送存,若容量过大,请先以光碟形式适当储存,再以上述第一点内建议的方式进行送存。
根据第7/90/M号法律第十六条第一款结合第72/89/M号法令第八条第一款、第10/2008号行政法规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所有定期或非定期出版之刊物,其出版人、社长或送缴责任人,须于刊物出版后五天内,送交或邮寄两份给澳门国际标准书号中心作法定收藏之用;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送缴人,可被罚款200至2,000澳门币。
提交前请到本中心网页下载"出版物送存列表",填妥列表后与出版品一并提交,本中心收到之出版品,待完成点收及登记后,可在上述清单内签收。
对于没有按照上述第七条的规定和期限,送交应作法定收藏的刊物样本的出版社或从事同类活动的机构,将被处以200至2,000澳门币之罚款。详细罚则请参阅《法定收藏制度》第八条之相关规定 。
ISBN、ISSN及ISRC是因应图书、期刊及影音资料之出版、管理需要,并便于国际间出版品的交流与统计之用,澳门为出版自由地区,对申请上述ISBN/ISSN/ISRC并无强制规定,因此,根据《法定收藏制度》第三条之规定,若有出版事实即应依法提交法定收藏。
出版品送缴后,本馆会将之纳入馆藏,并会尽快完成编目作业,供市民查阅。
一般分配情况如下:第一本为永久典藏,不能外借;第二本存放在澳门资料室供馆内阅览 。
- 可获永久保存:出版品获得妥善典藏,出版人的心血可完整及有系统的永久留存;
- 提高利用率:出版品可透过澳门公共图书馆作为平台,提高利用率;
- 有助宣传推广:世界各地的读者,可透过本馆馆藏目录,或其他图书馆与本馆之联合目录检索,查检有关的出版品,有助于出版品的宣传及推广。
按照《法定收藏制度》(1989年10月31日第72/89/M号法令)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有刊物应在首页背面或代替首页的另一页,最后一页或其他适当的地方标明:
a. 政府或私人出版机构的名称(名称必须与商业或非牟利社团登记证明文件上之名称完全相同);
b. 出版的地点和日期(指出版机构的所在地及图书确实的出版年月);
c. 印刷厂或印务工场或印制机构的名称;
d. 印制的地点和日期(指印刷机构的所在地及图书印刷的年月)。
按照《法定收藏制度》(1989年10月31日第72/89/M号法令)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缺少上述任何部分,将处以150至1,500澳门币之罚款。
本馆将会以如下原则处理:
1.依据本馆馆藏发展目的决定赠书之收受及处理。
2.已纳入馆藏且有多个复本或不符合馆藏发展目的者,将不予入藏并按馆方政策处理,恕不另行通知。
3.按照图书馆馆藏发展目的、辖下各分馆的馆藏空间、馆藏特色及主要服务对象来分配上架,故建议除法定收藏的2本外,赠送数量上限为8本。
4.不接受出版超过一年的期刊。
停刊声明
兹通知公共图书馆管理厅,本XXXX出版发行之期刊:
序号 |
期刊名称 |
ISSN号 |
XXXX |
如无ISSN编号则无需填写 |
上述期刊已于XXXX年XX月XX日停刊,第XX期为该期刊的最后一期。
......
特此通知!
机构名称:XXXXX(签名及盖印)
202X年XX月XX日
机构负责人签名及盖印后请影印并将图像电邮到本中心 : isbn@icm.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