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时各国(或地区)为了保存国家文献(或地方文献),规定国内(或区内)书刊出版品(包括影音资料及电子资源)于发行时,须送存一份或数份至该国国家图书馆或该地中央图书馆典藏,此即所谓法定收藏 (Legal Deposit)制度(又名法定呈缴制度或法定送存制度)。而经由法定收藏制度,国家图书馆或中央图书馆得以完整地、有系统地收集该国当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发展纪录,再据以整理编制目录,提供研究利用。
澳门公共图书馆管理厅辖下澳门国际标准书号中心遵照第10/2008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72/89/M号法令授权执行《法定收藏制度》,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版的作品,不论其形式、类别、复制方式,以及作为销售或免费派发,均为法定收藏的对象。同时,必须收藏的对象尤指以印刷形式或电子形式制成的图书、期刊、地图资料、节目表、展览会场刊、明信片、邮品、海报、多媒体资料及缩微资料等,以完整保存属公共文化财产的所有本地出版资料。

法定收藏的目的为:
- 对在澳门发行的一切刊物的收集加以组织及保存。
- 制作及宣传常用书刊的目录。
- 统计在澳门地区出版之刊物。
- 丰富澳门中央图书馆的藏书量。
法定收藏之意义为完整收集与典藏本地文献,并将这些本地文化、记忆、歷史等资料提供研究和利用,同时也保留重要的文化财产。

根据《法定收藏制度》第三条之规定:
- 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出版的作品,不论其形式、类别、复制方式,以及作为销售或免费派发,均为法定收藏的对象。
- 必须收藏的对象尤指以印刷形式或电子形式制成的图书、期刊、地图资料、节目表、展览会场刊、明信片、邮品、海报、多媒体资料及缩微资料等。
- 上款所指必须收藏的对象,不包括名片、信件、有印记的封套、商业发票、有价证券、标籤、标纸、月历、填色画册、代用券、商业印刷品及与该等同类的其他资料。

出版品为电子书,且有出版之事实,根据《法定收藏制度》规定应提交法定收藏。
但下列线上出版品不纳入送存范围:网路文献、个人數位文件档案、电子佈告欄、电子邮件、电子广告促销资料及其他通信联繫之文件、各類软体、搜寻引擎、线上电脑游戏、线上资料库。

根据《法定收藏制度》第五条之规定:
- 为适用上述第三条的规定,住所或总办事处设于澳门的自然人、法人或出版社,不论其是否为拟送缴作品的作者,均视为送缴人。
- 倘为电影作品,其制作者有责任将其作品送交作法定收藏。

- 以印刷形式出版的纸本图书与期刊、有载体之电子书与期刊、影音资料、报纸等刊物出版后五天内,将送存清单与送存出版品送交或邮寄两份给澳门国际标准书号中心。交件地址和时间列下:
法定收藏收件地点
(任选其一)地址 服务时间
(澳门特区政府公众假期除外)电话 澳门中央图书馆 荷兰园大马路 89号A-B 星期一至日10:00 - 20:00 8598 6600 氹仔图书馆 氹仔成都街中央公园地库1层
星期一14:00 - 20:30
星期二至星期日9:30 – 20:30澳门国际标准书号中心 岗顶前地3号何东图书馆新大楼2楼 星期一至四9:00 - 17:45
星期五9:00 - 17:30如选择以邮寄方式送缴,两公斤重以下的法定收藏本可获豁免邮费,但必须标明送交“澳门中央图书馆 - 法定收藏本”字样。 - 电子书可选择到本中心网页以上载方式进行送存,若容量过大,请先以光碟形式适当储存,再以上述第一点内建议的方式进行送存。

根据第7/90/M号法律第十六条第一款结合第72/89/M号法令第八条第一款、第10/2008号行政法规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所有定期或非定期出版之刊物,其出版人、社长或送缴责任人,须于刊物出版后五天内,送交或邮寄两份给澳门国际标准书号中心作法定收藏之用;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送缴人,可被罚款200至2,000澳门币。

本中心收到之出版品,待完成点收及登记后,已登记网上服务之出版者会收到由系统定期以EMAIL形式发送之收据。

对于没有按照上述第七条的规定和期限,送交应作法定收藏的刊物样本的出版社或从事同类活动的机构,将被处以200至2,000澳门币之罚款。详细罚则请参阅《法定收藏制度》第八条之相关规定 。

ISBN、ISSN及ISRC是因应图书、期刊及影音资料之出版、管理需要,并便于国际间出版品的交流与统计之用,澳门为出版自由地区,对申请上述ISBN/ISSN/ISRC并无强制规定,因此,根据《法定收藏制度》第三条之规定,若有出版事实即应依法提交法定收藏。

出版品送缴后,本馆会将之纳入馆藏,并会尽快完成编目作业,供市民查阅。
一般分配情况如下:第一本为永久典藏,不能外借;第二本存放在澳门资料室供馆内阅览;余下的数量将分送至 文化局辖下各图书馆 。

- 可获永久保存:出版品获得妥善典藏,出版人的心血可完整及有系统的永久留存;
- 提高利用率:出版品可透过澳门公共图书馆作为平台,提高利用率;
- 有助宣传推广:世界各地的读者,可透过本馆馆藏目录,或其他图书馆与本馆之联合目录检索,查检有关的出版品,有助于出版品的宣传及推广。

按照《法定收藏制度》(1989年10月31日第72/89/M号法令)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有刊物应在首页背面或代替首页的另一页,最后一页或其他适当的地方标明:
a. 政府或私人出版机构的名称(名称必须与商业或非牟利社团登记证明文件上之名称完全相同);
b. 出版的地点和日期(指出版机构的所在地及图书确实的出版年月);
c. 印刷厂或印务工场或印制机构的名称;
d. 印制的地点和日期(指印刷机构的所在地及图书印刷的年月)。
按照《法定收藏制度》(1989年10月31日第72/89/M号法令)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缺少上述任何部分,将处以150至1,500澳门币之罚款。